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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对《绥化市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6 16:49:19 来源: 浏览次数:1172次

        关于对《绥化市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绥化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绥办发2020[1]号)中的部分政策条款,不符合新时期公平竞争政策要求,需要出台新政策。

        2.年初以来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需要结合绥化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兑现政策的权责义务。

        3.借鉴哈大齐等地市近期出台的成功管用的招商政策。

        4.顺应相关县(市、区)希望市级出台有关指导性政策的呼声;满足一些招商企业期盼尽快出台外地已有、我市亟待填补的政策的诉求。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1.在适用范围上,从过去的仅限市本级、北林区,拓展到全市。

        2.在支持对象上,从过去支持生产加工型企业、大型商贸服务型企业、总部经济企业3类对象,拓展到外资企业、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企业5类对象,特别是首次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成员作为奖励对象。

        3.在支持环节上,从过去仅支持投资建设环节,拓展到企业投产运营、发展壮大的全生命周期。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适用范围和支持对象、支持政策、附则3部分19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落地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须在绥化市的域内和域外投资者,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享受本政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二)关于“支持对象”。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招商工作重点,主要对生产加工、大型商贸、外资、总部经济、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5类项目进行支持。

        (三)关于“支持政策”。本部分共有19条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1.生产加工型项目(1-4条)。对新征地建设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奖励投资引导奖励、营收贡献奖励、增设子公司奖励、能级提升奖励。

        2.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5-8条)。对新征地建设的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给予奖励投资引导奖励、营收贡献奖励、增设子公司奖励、能级提升奖励。

        3.外资项目(9、10条)。这2项条款是对省级政策的补充。《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仅对设立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资项目、新设立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高能级外资项目进行奖励。我市根据吸引外资工作的实际,扩大了奖励范围。

        4.总部项目(11-13条)。这3项条款是对省级政策的补充。《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对总部企业落地奖励和晋级奖励的标准是年度纳统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奖励标准是年度主营业务纳统增幅10%以上。我市很难达到省级标准,所以扩大了奖励范围。

        5.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奖励(14、15条)。对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企业的新增主营业务支持政策和对新增工业地产的支持政策。

        6.综合性奖励政策(16-19条)。对“科技成果转化、高管个税、利用存量土地再投资、链主企业和招商中介机构”进行奖补,主要是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前四个方面政策完善和补充。

        (四)关于“附则”。这部分主要是对《政策》条款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说明,对“超出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议事流程、本政策与原政策以及我市近期出台的生物经济等其它政策的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的范围”等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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