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绥化市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起草依据: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方案》、《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等文件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起草过程:《暂行办法》起草,主要是参考借鉴了哈尔滨市、嵊州市、 崂山区、浙江嘉兴市、辽宁省等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政策措施。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按市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和孙飚市长要求,由行亮副市长组织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进一步研究推敲,并就相关政策提法、资金情况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测算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会议审议稿。
采取的主要措施:
1.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而进行股改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拟在新三板挂牌而进行股改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拟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按照股改调整涉及年度新增利润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按照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7%给予奖励。
4.对成功在沪、深、北京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高管团队,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的高管(最高不超过10名),根据实际分红收入的1%给予奖励(可享受三年)。
5.上市公司首发融资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以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的(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定向增发或其他形式融资的,以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的(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市的,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9.鼓励拟上市后备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10.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交易的,按照交易所得额的6%予以奖励;对我市法人制企业单位(含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和合伙制企业在我市实现上市后,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按一次性所得额的7%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