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稳增长促发展
(一)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规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加5000万元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额同比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临规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产业升级
(一)支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并获得省级创意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转变。对新认定为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投资额200万元-500万元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设备投资总额(以发票为准)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奖励政策措施。
(四)鼓励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经国家认定需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并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属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数字转型
(一)鼓励企业上云用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大对企业上云用云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对购买云服务或应用工业互联网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企业两化融合。鼓励企业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全过程,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的,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绿色发展
(一)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清洁、低碳可持续发展,推动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对认定为省级绿色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或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节水型企业创建。鼓励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对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提升用水效率,且经评选首次列入省级工业节水标杆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当年内符合本政策措施多个奖励项目的,市财政原则上最多支持两项。本政策措施为引导性政策,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出台相应鼓励扶持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附件:1.关于强化工业稳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
3.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办法
实施细则
4.关于推动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
5.关于推进绥化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
6.关于支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强化工业稳增长促发展政策
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落实我市2022年任务目标,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中向好,扩大我市规上工业经济规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市规上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规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加5000万元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额同比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是指2022年、2023年、2024年当年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
第五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
第六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奖励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且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2)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市直部门数据比对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七条 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2022年度各项工业指标公布后由市工信局协调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启动实施。
(二)条件审核。市统计局负责提供2022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和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名单,作为审核范围;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全市各规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市工信局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数据审核企业信用与安全生产情况。
(三)提出名单。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会商,提出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审核过程和拟奖励企业名单经市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各县(市、区)、绥化经开区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县(市、区)、绥化经开区财政部门于3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附件2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鼓励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争创省“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努力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条件
(一)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当年内经县市两级工信部门遴选推荐,并经评选认定为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以省工信厅当年内发布的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公示名单为准)。
二、支持方式
根据《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资金奖励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予以兑现,具体兑现流程为:
(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认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评选认定结果公示后,联合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
(二)由各县(市、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评选申报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
(三)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按程序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3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奖补办法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进我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条件
(一)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当年内经县市两级工信部门申报,通过省工信厅评审的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企业(以省工信厅当年内发布的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公示名单为准)。
二、支持方式
根据《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规定,对经国家认定需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并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资金奖励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予以兑现,具体兑现流程为:
(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在省“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结果公示后,联合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
(二)由各县(市、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评选申报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
(三)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按程序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4
关于推动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条件
(一)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当年内由县市两级工信部门推荐申报,通过省工信厅组织评审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和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当年内由县市两级工信部门推荐申报,通过省工信厅、省水务厅组织评审认定的工业节水标杆企业。
二、支持方式
根据《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条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推动节水型企业创建”要求,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兑现流程
资金奖励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予以兑现,具体兑现流程为:
(一)省级绿色工厂和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认定结果公示后,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省工业节水标杆企业认定结果公示后,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
(二)由各县(市、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
(三)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按程序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5
关于推进绥化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企业数字化转型,努力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两化融合
(一)支持条件。
1.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2.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全过程,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根据《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资金奖励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予以兑现,具体兑现流程为:
1.市工信局根据工信部授权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公布的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数据,提取汇总我市企业名单并下发各县(市、区)。
2.由各县(市、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
3.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5.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按程序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
(一)支持条件。
1.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2.当年内经县市两级工信部门遴选推荐,并经评选认定为黑龙江省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以省工信厅当年内发布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公示名单为准)。
(二)支持方式。
根据《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资金奖励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予以兑现,具体兑现流程为:
1.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在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遴选认定结果公示后,联合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文件。
2.由各县(市、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
3.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5.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按程序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6
关于支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鼓励支持我市农副产品和“老字号”等绥化特色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按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包装,大力提升绥化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条件
(一)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获得省“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资金奖励的企业。(以省相关部门当年内发布的“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奖励企业名单为准)
二、支持方式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资金奖励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予以兑现,具体兑现流程为:
(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在省“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奖励企业资金到位后,联合组织兑现企业奖励资金。
(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四)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请示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按程序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