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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6 16:29:38 来源: 浏览次数:398次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4日  

         

         

         

         

         

         

         

         

         

         

         

        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向哈大齐科创走廊和工业走廊布局、向优势地区集中、向专业化园区集聚的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市县两级招商资源共享、利益共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发适用于市本级与县、县与县市、区之间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利益共享关系。

        第三条  办发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因产业定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由飞入地政府和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第四条  办法所称飞地经济项目原则是指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具体投资准入标准由飞入地园区管委会确定主要类型包括

        (一)跨区域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市直部门招商引荐给县的项目飞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飞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

        (二)跨区域搬迁产业项目因全市产业统一布局需要,由原注册地迁入绥化域内项目

          飞入地飞出地,利益共享方法如下

        (一)共享税收种类,仅包含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的地方收益部分,税收收益优先兑现企业奖励支持政策补偿飞入地政府项目前期投入。

        (二)共享税收分成仅限于项目第一个合同期内新上的项目,分成时间原则为飞入地政府项目前期投入补偿结束后10年内,分成比例原则飞入地飞出地55分成重大项目的分成时间、分成比例及其他事项,飞入地飞出地县级以上政府可协商确定,以双方签订的飞地经济项目利益共享协议为准。

        (三)分成的税收受益,由市财政局根据飞入地飞出地税收共享协议确定的标准,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后,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划转。

        (四)飞地经济项目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时,考核评分飞入地飞出地按照46比例分配得分分值;省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分配时,市内考核时飞入地飞出地按照37比例分成。

          飞地经济项目飞出地市经合局提出,且经认定备案后,转交飞入地洽谈项目、签订投资合同、落实各项奖励支持政策。市经合局组织飞出地飞入地签订第一个项目合同期利益共享协议,落实税收分配机制。第一个项目合同期结束后,落地企业增资扩建新上项目的,不享受利益共享政策。

        第七条  飞入地政府要确定专人专班对接服务飞入项目,全要素保障项目顺利建设。飞出地飞入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办法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中央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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