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向哈大齐科创走廊和工业走廊布局、向优势地区集中、向专业化园区集聚的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市县两级招商资源共享、利益共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发适用于市本级与县(市、区)、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利益共享关系。
第三条 本办发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因产业定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由“飞入地”政府和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项目原则是指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具体投资准入标准由“飞入地”园区管委会确定),主要类型包括:
(一)跨区域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或市直部门招商引荐给县(市、区)的项目;由“飞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飞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
(二)跨区域搬迁产业项目。因全市产业统一布局需要,由原注册地迁入绥化域内其他县(市、区)的项目。
第五条 “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共享方法如下。
(一)共享税收种类,仅包含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的地方收益部分,税收收益优先兑现企业奖励支持政策和补偿“飞入地”政府项目前期投入。
(二)共享税收分成仅限于项目第一个合同期内新上的项目,分成时间原则为“飞入地”政府项目前期投入补偿结束后10年内,分成比例原则“飞入地”和“飞出地”5:5分成。重大项目的分成时间、分成比例及其他事项,“飞入地”和“飞出地”县级以上政府可协商确定,以双方签订的“飞地经济”项目利益共享协议为准。
(三)分成的税收受益,由市财政局根据“飞入地”和“飞出地”税收共享协议确定的标准,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后,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划转。
(四)“飞地经济项目”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时,考核评分“飞入地”和“飞出地”按照4:6比例分配得分分值;省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分配时,市内考核时“飞入地”和“飞出地”按照3:7比例分成。
第六条 “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出地”向市经合局提出,且经认定备案后,转交“飞入地”洽谈项目、签订投资合同、落实各项奖励支持政策。市经合局组织“飞出地”与“飞入地”签订第一个项目合同期利益共享协议,落实税收分配机制。第一个项目合同期结束后,落地企业增资扩建新上项目的,不享受利益共享政策。
第七条 “飞入地”政府要确定专人专班对接服务飞入项目,全要素保障项目顺利建设。“飞出地”和“飞入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中央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