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化市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绥化市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挂牌)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引导和推动我市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挂牌)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
(一)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而进行股改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拟在新三板挂牌而进行股改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拟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按照股改调整涉及年度新增利润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按照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7%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一)对成功在沪、深、北京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高管团队,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的高管(最高不超过10名),根据实际分红收入的1%给予奖励(可享受三年)。
(二)上市公司首发融资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以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的(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定向增发或其他形式融资的,以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的(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引进上市公司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市的,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其他支持政策
(一)鼓励拟上市后备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二)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交易的,按照交易所得额的6%予以奖励;对我市法人制企业单位(含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和合伙制企业在我市实现上市后,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按一次性所得额的7%予以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且税收收入纳入我市财政体制的上市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及迁入我市上市企业;奖励类别为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首发上市、重组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相关投融资活动等。
本办法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已享受我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企业及迁入我市上市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6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