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现已梳理通过,予以公示实行。2021年4月23日公示的《绥化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同时废止。
绥化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市级 | 县级 | 乡级或其他 | |||||||
1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政办发〔2014〕9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 | √ | √ | ||
2 |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以及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的证明。 | 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0号)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7号) | 林草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市本级负责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3 |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 | 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0号)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7号) | 林草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市本级负责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4 | 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的证明。 | 办理林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0号)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7号) | 林草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市本级负责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5 |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的证明。 | 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0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7号) | 林草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市本级负责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6 | 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 《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林木权属的材料 | 林草行政部门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 | √ | 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实施皆伐类采伐面积2亩以下或择伐15立方米以下 | |
7 | 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 市科技局 | 原用人单位 | √ | √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8 | 最高学历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 市科技局 | 学历认证机构、公证部门 | √ | √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 市科技局 | 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 √ | √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10 | 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 办理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司法行政机关 | 当事人 | √ | √ | ||
11 | 场地使用证明 | 办理大型群体性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场地所有人 | √ | √ | ||
1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市县(市、区)人社局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 | √ | ||
1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地点、培训项目等事项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市县(市、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 | √ | ||
1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市县(市、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 | √ | ||
1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市县(市、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 | √ | ||
16 | 人力资源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黑人社规〔2019〕9号 | 市人社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 |||
17 | 工商营业执照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黑人社规〔2019〕9号 | 市人社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 |||
18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公司 | ||||
19 | 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清单证明 | ||||||||
20 | 申请365封号提现了没到账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的岗位说明书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65封号提现了没到账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关于黑龙江省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65封号提现了没到账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制度》 | 县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
21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改)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 | √ |
绥化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