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依据 | 索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户口销户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或父母失踪证明或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 孤儿认定 | 按照“六个一律”原则,个人现有证照即可证明。 | 民政部门 | 公安、卫生部门、法院 | |
2 | 孤儿原家庭户口或者户籍关系证明或者孤儿出生证明 | 孤儿认定 | 民政部门 | 公安、卫生部门 | ||
3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按照“六个一律”原则,个人现有证照和部门间核查即可证明。 | 民政部门 | 卫健委 | |
4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民政部门 | 法院 | ||
5 | 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民政部门 | 卫健委、法院 | ||
6 | 儿童的残疾证明 | 收养登记 | 民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7 | 收养人经济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 | ||
8 |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证明文件 |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 按照《关于开展绥化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遵循“六个一律”原则要求,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 | 民政部门 | 申请人无需第三方出具证明,由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或无偿提供办公依据的证明)即可。 | |
9 | 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黑交办发〔2020〕30号)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