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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 省级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0 权限内公司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县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23233232582496454000131003000A0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绥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量限制 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依申请受理 ,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办理流程
        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确认当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通过。

        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送达当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图
        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依据
        1 (公司设立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2 (公司设立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3 (公司设立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4 (公司设立需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5 (公司设立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说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纸质和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6 (公司设立需提交)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说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7 (公司设立需提交)公司章程 纸质和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8 (公司设立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纸质和电子 原件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依照《公司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办理信息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压缩比例 93%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介服务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 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窗口14-1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455-4668820 咨询电话 0455-4630315
        常见问题
        暂无

        办理流程

        流程图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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