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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2〕17号

        日期:2023-02-22 15:03 来源:

        字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深化图书资料(含“群众文化”,下同)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立足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扎实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文化事业发展对图书资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推动图书馆(文化馆)事业繁荣发展。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图书资料行业特点,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健全完善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能力,引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立足岗位、追求卓越。

        ——坚持科学评价。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以专业和岗位分类为基础,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突出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文化强省建设,坚持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用好用活为目标,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更好地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图书资料行业设置文献资源建设与研究利用,图书服务与信息技术应用、图书馆综合管理等3个专业方向。文献资源建设与研究利用包括文献信息开发,文献采编,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地方文献整理与开发等;图书服务与信息技术应用包括用户服务,参考咨询,业务辅导与社会教育,新媒体宣传推广,信息技术开发,网络管理、系统维护、信息自动化管理,智慧图书馆建设等;图书馆综合管理包括图情研究,公共文化管理,图书馆协作协调,图书馆体系化建设,图书馆建设等。

        3.群众文化行业设置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群众文化普及推广、群众文化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4个专业方向。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包括群众文化艺术领域作品的创作(表演);群众文化普及推广包括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组织策划、辅导培训、艺术普及、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群众文化编辑等;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包括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组织指导及利用推广等。

        (二)完善评价标准

        4.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职业操守放在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综合考察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爱岗敬业,提升服务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图书资料行业不同岗位类型的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操作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图书资料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黑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及《黑龙江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2),具有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6.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核认定、专家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所从事岗位研究属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所从事岗位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引入用户评价、社会评价和所在单位评价。

        7.拓展人员评价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在非公立图书(资料)馆(室)、群众艺术馆从事相应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以及在公立图书(资料)馆(室)、群众艺术馆从事相应工作的各类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执行统一评价标准,享有平等待遇。

        8.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为图书资料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淡化论文要求。

        9.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鼓励职称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规范、人才智力密集的大中型图书(资料)馆、普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主开展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

        (四)衔接培养使用

        10.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图书资料专业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加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培养与继续教育,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五)强化监管服务

        11.规范评委会管理。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从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吸纳同行专家参与评审,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12.强化评审工作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13.优化评审服务环境。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升学历、论文等电子数据互通共享水平,精简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切实减轻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负担,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各级人社部门、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精准稳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推动改革任务有效落实,做好改革前后评价标准过渡衔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引导用人单位支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充分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黑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2.黑龙江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一、文献资源建设与研究利用:文献信息开发,文献采编,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地方文献整理与开发等。

        二、图书服务与信息技术应用:用户服务,参考咨询,业务辅导与社会教育,新媒体宣传推广,信息技术开发,网络管理、系统维护、信息自动化管理,智慧图书馆建设等。

        三、图书馆综合管理:图情研究,公共文化管理,图书馆协作协调,图书馆体系化建设,图书馆建设等。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与资历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五、研究馆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管理员

        一、应当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应当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

        一、应当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应当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馆员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县(处)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或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撰写本地区或单位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综合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经单位审核通过并被采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制定地区或单位图书馆的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部),并正式公布实施。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文献资源建设、大型数据库和网络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

        (四)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被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专业成果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单位的业务问题。

        四、学术技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前6名),参与组织研究馆藏资源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完成不同载体文献资源体系二次或三次文献编写。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研发1项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活动展览展示或被单位推广应用。

        (三)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社科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专业着作或译着(含合着、合译),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万字。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案例、研究文章1篇,或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调查报告、研究文章1篇。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

        一、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二、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撰写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综合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项,并应用于本单位建设发展;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方法2项,或制定图书馆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并应用于本单位建设发展。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文献整理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修复省(部)级珍贵古籍名录或三级以上破损古籍1项以上,并通过由市(地)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鉴定验收合格。

        (四)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或大型数据库或地区数字图书馆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2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项;或主持完成的专业成果,1项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三等奖以上或2项获省(部)级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作为案例推广并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表彰或推介。

        四、学术技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前3名)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二次、三次文献编写,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研发的2项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活动展览展示或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图书馆行业软件,获得软件着作权或专利1项。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着作,本人撰写字数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撰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市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累计撰写3万字以上);或主要参与翻译公开出版学术译着1部,本人翻译汉字5万字以上。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的案例、研究文章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的专业调查报告、研究文章1篇。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

        一、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着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二)主持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结项。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的编制与修订,或主持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四)主持完成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文献整理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或二级以上破损古籍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五)主持撰写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综合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项,应用于单位建设发展效果良好,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方法2项,在行业或地域内推广应用。

        (六)主持完成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2项,在行业或地域内推广应用。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的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或主持完成的专业成果,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二等奖1项以上或2次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三等奖。

        (八)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行业的业务问题,作为案例在行业内推广并得到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表彰或推介。

        四、学术技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撰或主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二次、三次文献2部,在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力。

        (二)主持研发2项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参加国家级以上专业活动展览展示或在行业内广泛推广应用。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的技术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至少2项转化应用);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图书馆行业软件,获得软件着作权或专利2项。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独立在公开发行的社科类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业着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或独撰或主要参与编撰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撰写部分累计不低于5万字);或主要参与翻译公开出版学术译着1部,翻译汉字10万字以上。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独立撰写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的案例、研究文章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的专业调查报告、研究文章3篇代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至少”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研究文章”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不视为研究文章。“宣读案例、研究文章”指在学术会议上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案例或学术研究文章。凡宣读案例、研究文章须提交宣读佐证材料、案例(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着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着作。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等,不视为着作。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在公开发行”是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或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正刊,增刊、副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视为论文。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定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来源期刊,以论文发表时的时间版本为准。“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学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5种期刊。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科研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技术发明奖、社科成果奖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国家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市(厅)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县(处)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分别指由同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指在县(县级市)及以下图书资料机构(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优秀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结合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一、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群众文化艺术领域(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等)作品的创作(表演)。

        二、群众文化普及推广: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组织策划、辅导培训、艺术普及、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群众文化编辑等。

        三、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理论研究。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组织指导及利用推广等。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积极为群众文化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五、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管理员

        一、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能协助完成群众文化服务、群众文化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基本了解群众文化专业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馆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群众文化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群众文化工作特点规律,能独立完成群众文化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1次,或参加市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1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市级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省级1次或市级3次或县级5次,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所在单位认可。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完成本区域主题性群文活动8次以上,活动得到所在地区服务对象认可。

        (三)在市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中授课3次或县级5次,累计培训人数100人次以上,培训效果较好;或在本单位组织的群众培训中授课10期以上,累计培训人数120人次以上,培训效果较好;或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2个,艺术团队每年为基层演出20场以上;或参与编写1万字以上培训教案或艺术普及教材,并被县(处)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

        (四)连续2年以上参与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实施公共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推广应用、出版或公开展映(县级以上电视媒体、院线);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本单位群众文化或非遗调查研究报告、文化事业规划方案2项,获得单位认可;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处)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制定群众文化或非遗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订1项,并公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2名),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成功并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2项,并参与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以上;或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有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宣传传播推广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3次或市级5次或县级7次,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所在单位认可;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年以上,在市级传承人评估合格以上。

        (八)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前3名)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在业界产生一定影响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优秀典范案例推广。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编写的本单位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2项,并应用实施,运行良好得到单位认可。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一)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三)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省级文艺评奖二等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参加国家级大型文艺活动1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省级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省级3次或市级8次或县级15次以上,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完成本区域主题性群文活动20次以上,活动得到所在单位及服务对象认可。

        (三)在省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中讲授过本专业课程3次或市级培训5次以上,培训累计150人次以上,并撰写教案或普及教材3万字以上,培训效果好并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采用。

        (四)连续3年以上,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形成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实施公共数字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2项,并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介绍经验或省(部)级主要媒体专题报道。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制定市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发展规划、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政法法规1项,并实施,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印发。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调研报告、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八)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名)完成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省级非遗名录2项或市级非遗名录5项,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2名),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宣传传播推广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5次或市级8次或县级12次,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

        (九)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有效解决业务难题,作为案例推广并得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推广应用。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单位奖励或示范推广。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一)精通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三)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1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二等奖4次,或参加国家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4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全国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或在省级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

        (二)主持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4次或市级10次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3次。

        (三)在省级专业培训中讲授过本专业课程5次以上(培训课程内容的主体设计应不同),培训累计300人次以上,撰写教案5万字以上,培训效果显着,并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采用。

        (四)连续3年以上,主持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明显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主持实施公共数字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省级以上项目3项,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介绍经验或国家级主要媒体专题报道。

        (六)主持完成省级群众文化发展规划(非遗保护规划)1项并实施;或主持编制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颁布实施。

        (七)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学术着、编着、教材(独着、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八)主持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名录1项或省级非遗名录5项以上,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或在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着效益,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全国相关会议或活动中交流经验。

        (九)主持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重大业务问题,作为案例行业广泛推广并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表彰或推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全国性文艺评奖”指中宣部2015年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省级文艺评奖”“市级文艺评奖”指同级党委、政府或宣传部门同意设立的常设全省性、全市性文艺评奖。只分类别、不分等次的文艺评奖由评委会专家确定奖项层次,有奖项等次区分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级文艺评奖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省级大型艺术活动”“市级大型艺术活动”是指经同级宣传部门批准,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举办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文艺活动,包含书法、美术、摄影展览。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学术期刊。本标准中“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CSSCI期刊以当年公布的期刊名录为准。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学术专着、编着”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着作或译着,不含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项目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策划并组织实施的群众文化活动或非遗展示展演活动”需提供完整的活动策划方案、活动总结、开展情况、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等佐证材料。“创建群众特色品牌项目”需提供完整的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品牌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覆盖面、品牌影响力、效果反馈或评估认定等佐证材料。“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申报文本”须提交申报书、调查报告及保护单位或主管确认的文本材料申报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科研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技术发明奖、社科成果奖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国家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市(厅)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县(处)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分别指由同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社科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指获得的各类文艺奖项不包括相应的提名奖、入围奖等。集体作品获奖需提供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业绩成果折算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二十五条  优秀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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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我是智小龙